遵义市文化旅游局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部门动态

遵义市文化旅游局发布“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我要打印]  [关闭]


案例一:贵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部分事项

2025年3月17日至20日,贵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代某等54名旅游者到桂林进行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遵义市文化旅游局对该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2025年7月,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99元/人的团费招徕52名旅游者参加“仁怀到余庆二日游”旅游活动,团费共计5148元。其中,支付旅游大巴租赁费3500元、食宿费用5200元,实际支出共计8700元;团费收入大幅低于经营支出。参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当事人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属于不合理低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仁怀市文化旅游局对该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148元;2.罚款30000元;3.责令停业整顿15日;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5年4月12日到13日,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39名游客参与“百里杜鹃织金洞纯玩二日游”旅游活动,收取团费11382元,并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车辆、景区门票及餐饮等服务。李某上述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赤水市文化旅游局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8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州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2025年5月,贵州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均约定安排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持证导游服务,但实际上该公司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陈某全程提供导游服务。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赤水市文化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对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陈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一篇: 无
下一篇: 无